中国矿业大学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材料、低值易耗品(以下通称“低值易耗品”)规范管理及合理使用,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材料、低值易耗品指学校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购置使用的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资。
材料:指用于制造物品、器件、构件、机器或其他产品的物质。如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建材、燃料、试剂等。
低值耐用品:指单位价值不足1000元(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人民币以下),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仪表、工具、教具等。
易耗品:指耐用期一年以下易消耗或易损坏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件、器件、零配件、实验用小动物、劳动保护用品等。
危化品: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等物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保护的物品。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三条 低值易耗品实行校、院(部、处、室等)二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财务资产部的主要管理职责
1、制定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2、建立低值易耗品管理系统;
3、对低值易耗品购置、建账、使用进行监管;
4、负责低值易耗品调剂和处置;
5、定期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管理进行稽核。
第五条 学院(部、处、室等部门)主要管理职责
1、配备本部门低值易耗品管理员,并明确其责任;
2、制定本部门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3、对本部门购置低值易耗品进行验收入库,录入学校低值易耗品管理系统,并根据出库情况对录入管理系统低值易耗品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4、建立本部门低值易耗品管理账目,定期进行账、物核对,确保账务相符。
第三章 购 置
第六条 低值易耗品需编制预算和采购计划,无预算的原则上不许采购。
第七条 低值易耗品购置按《中国矿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中矿大财字〔2014〕13号)和《中国矿业大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中矿大〔2015〕8号)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低值易耗品购置应选择有资质、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厂商,严禁购入“三无”产品,确保使用安全。对采购量超过1万元(含)以上低值易耗品需签订合同。
第四章 验收与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要设立低值易耗品库,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专人验收低值易耗品,办理入库、建账手续。对贵重、稀缺物品以及危化品,还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进行验收。验收时必须注意质量的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索赔手续,确保所购置低值易耗品的质量和采购内容的规范真实。
第十条 各部门低值易耗品管理人员要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要做到岗位落实,责任明确,工作变动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各部门对验收入库后低值易耗品应及时录入学校低值易耗品管理系统,建立低值易耗品资产台账。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建立低值易耗品出库、领用制度,及时填写出库、领用记录,同时对所管理低值易耗品定期核对,及时办理销账手续,做到账物相符、使用规范合理。
第五章 危化品购置及保管
第十三条 各部门对危化品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统一验收,集中存放。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强化危化品管理,建立从申购、领用到使用、回收、销毁全过程的记录和控制制度,切实做到危化品安全监管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十五条 危化品购回后,须严格验收、分库、分类存放,严禁混放、混装。入库危化品账物分别由两人保管,危化品要定期检查,认真核对数量与质量,账物相符,确保安全。剧毒品应设专柜保存,专柜由两人负责保管,一人保管钥匙,一人保管密码。领用时,除领用人外,二人必须同时在场。
第十六条 危化品领用时,按下列情况具体办理:
1、一般化学品试剂需实验室负责人签名核准;
2、易燃、易爆品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和单位分管领导签名核准;
3、剧毒品,应提交实验方案及所需数量,经实验室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签名核准。
4、实验结束后,剩余危化品试剂应及时交还库房,统一保管。
第五章 报 销
第十七条 报账人携带资产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低值易耗品验收单、发票、采购清单、合同等资料,履行签批手续后,到财务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危化品的财务报销除第十七条所列内容外,还需附学校保卫处审批报告。
第六章 报损、报废和处置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通过低值易耗品管理系统定期核对低值易耗品账目,对已领用消耗的低值易耗品及时办理销账手续,保证账、物相符。
第二十条 低值易耗品自然损坏无法利用的,可申请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报损、报废、报失工作,参照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报损、报失、报废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使用购置的原材料加工自制的设备或形成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相应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使用后的危化品废物严禁随意丢弃、直接排放,应采取妥善措施,进行收集、封存,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长期闲置和需要报废的低值易耗品应及时上报学校主管部门,按学校资产处置程序进行报废和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附:低值易耗品一级分类目录
低值耐用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 备注 |
1 | 低值仪器、仪表、教具 | |
2 | 低值工具和量具 | |
3 | 低值文艺、体育用品 | |
材料的一级分类目录 | |
1 | 黑色金属 | |
2 | 有色金属、稀有金属 | |
3 | 煤炭及石油产品 | |
4 | 木材 | |
5 | 水泥 | |
6 | 化工原料及试剂 | |
7 | 建筑材料 | |
易耗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 |
1 | 玻璃仪器及器皿 | |
2 | 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 | |
3 | 劳动保护用品 | |
4 | 办公用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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