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规章制度][资产]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李雷  发布时间:2018-02-07   动态浏览次数:16

 

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合理使用维修经费,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更好的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仪器设备是指通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验收入帐,用于教学、科研或行政工作中并按规定向学校缴纳有偿占用费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设备处设备管理科负责学校的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设备所在单位应在管好用好仪器设备的同时重视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负有及时修复的责任,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五条  仪器设备维修经费主要由学校仪器设备有偿占用费中支出。

第二章  维修管理

第六条  维修仪器设备需要学校支付经费的,需提出申请经设备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七条  本着为学校节省开支,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仪器设备的维修应尽量以校内为主,在校内的维修力量不能解决的情况下,经设备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和设备处同意,可将仪器设备送校外维修部门或请校外专业维修人员维修,设备所在单位要保证送出维修设备的安全。

第八条  用于教学、科研及行政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原则80%的费用由设备占用费中列支,设备所在单位支付20% (维修费用不包括运输、差旅等费用) ;

第九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应由供货厂商负责解决。

                         第三章  维修程序

第十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以后,设备所在单位如不能自行修复,可向设备处提出维修申请,填写《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由设备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设备处设备管理科;

第十一条  对提出申请维修的设备,设备处安排工作人员及时了解仪器设备的损坏情况,对仪器设备的维修作出认定,与设备所在单位共同商定维修方案;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修好后,设备所在单位应及时验收,并认真如实填写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

第十三条  维修费发票和填写好的《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一起交设备处设备管理科,经设备处主管领导签字后到校财务部门报帐;《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由设备处留存,建立设备维修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和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须按《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后才能修理;

第十五条  计算机维修所更换的电源、主板、各种卡、光驱、软驱、硬盘等,由维修单位收回交设备处统一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