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有偿占用费收取管理办法
本办法是对2000年印发的《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有偿占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条 仪器设备有偿占用费(以下简称占用费)收取的范围 凡国家和学校投资如修购专项、985经费、211经费、学科建设经费、行政经费、其它教育经费等购置且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免收占用费的范围 公共教学服务中心、网络技术部、学院利用自筹资金(各种收入所得,学院包干的教学经费等)、科研费购置以及捐赠仪器设备免收占用费。
第三条 占用费收取的时间和比例 仪器设备从验收入账第二年起征收占用费。计算机类征收三年占用费, 每年按单价的4%收取;一般设备(单价800~10万元)征收六年占用费, 每年按单价的1.5%收取;大型设备(单价10万元及以上)征收十年占用费,10万元部分每年按1%收取,10万元以上部分每年按0.5%收取。对重复购置的40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征收十年占用费,每年按单价的1.5%收取。
单台仪器设备每年占用费计算公式:
计算机类:占用费=单价×4% 征收年限为3年
一般设备:占用费=单价×1.5% 征收年限为6年
大型设备:占用费=10万元×1%+(单价-10万元)×0.5% 征收年限为10年
重复购置40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占用费=单价×1.5% 征收年限为10年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计算各单位的仪器设备占用费,并于9月份将本年度应交占用费的设备清单以及学院、处室占用费汇总表下发到仪器设备占用单位进行核对。仪器设备占用单位在10月15日前将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的核对清单及汇总表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主管校长审批后于每年10月30日前校财务处对本年度各单位的占用费统一划转到学校占用费专用账户。
第五条 对不按期交纳占用费的单位,学校将限制其修购专项的申报,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机时补贴将不予受理。
第七条 仪器设备在收取占用费的使用年限内,原则上不予办理报废手续;仪器设备在收取占用费期间需要校内调拨,当年的占用费从调出单位收取,下一年的占用费从调入单位收取。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同时2000年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有偿占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废止,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2
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有偿占用费使用管理办法
本办法是对2001年印发的《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有偿占用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条 仪器设备有偿占用费来源 每年从各单位收取的仪器设备有偿占用费。
第二条 占用费使用范围分为三部分
1、仪器设备维修与购置费 为了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每年收取的占用费总额中50%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与购置。维修与购置费学校原则上承担实际支出费用的80%,其余由各单位支付。
2、实验室开放基金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利用占用费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每年收取的占用费总额中30%用于实验室开放基金,主要用于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材料消耗费、资料费等。
3、大型仪器设备校内开放使用机时补贴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投资效益,促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实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机时补贴制度。每年收取的占用费总额中20%用于大型仪器设备校内开放使用机时补贴。
第三条 占用费使用的申报与实施
1、仪器设备维修申请 由设备所在单位提出并填写“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仪器设备维修的实施细则按《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矿大设备字[2007]1号)执行。
2、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 由各学院组织实验室提出并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中国矿业大学实验室建设工作委员会” (中矿大[2010]12号文件)评审确定后实施,详见《中国矿业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3、大型仪器设备校内开放使用的机时补贴凡承担我校教学、科研项目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均可申请开放使用机时补贴,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通过导师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机时补贴申请表”,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第四条 占用费的管理
1、“中国矿业大学实验室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处理仪器设备有偿占用费收取和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2、校财务处设立仪器设备有偿占用费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3、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有偿占用费的具体管理和实施,负责每年向“中国矿业大学实验室建设工作委员会”汇报总体执行情况。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同时2001年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有偿占用费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成立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有偿占用费使用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中矿大设备字[2001]2号文件废止,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