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搞好我校装备建设,做好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领导要重视学校的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各单位应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人,建立责任制度。
第三条:学校仪器设备的采购要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采取归口管理的办法。
第四条:学校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确保立项无误、选型准确;采购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五条:我校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归口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管理,由设备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设备处和项目建设单位组成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组,按照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共同研究确定中标单位,招标过程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我校仪器设备采购订货合同统一由设备处具体负责签订。
第八条:采购过程中的借款和报账,需根据经费来源渠道经财务主管校长、项目负责人、设备处和财务处批准后执行,借款和报账均由建设单位经办人负责办理。
第九条:对采购项目的计划、执行过程和结果应进行详细的记录,并集中保管。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已由国家(上级部门)政府招标采购确定下来的商品,设备处按政府采购要求、参照政府招标采购价格执行。
第十二条: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供货厂商多或同类设备量大以及设备处认为应该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设备,必须采用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对供货厂商少、采购量小等不便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设备处与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共同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对建设单位需要自购的设备(包括学校、处室和院系经费),自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须经主管校长同意,并在设备处的指导下进行;自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设备处同意,可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自购负责人应向设备处提供有关采购情况。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经主管校领导或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经设备处领导审核签字后交采购责任人执行。采购过程中计划如有变更,须经原审批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统一格式编制采购清单,向设备处提供仪器设备详细配置要求(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仪器配置与配套附件、性能指标、参考价格)和二家以上的建议厂商,以便进行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七条:设备处根据设备采购清单,制订具体的采购方案,经与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执行。
第十八条:采取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设备处与项目建设单位一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和招标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便实施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设备处与项目建设单位一起对设备进行调研,按照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采购招标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
设备处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文件的具体内容包括:
1、投标邀请函;2、投标人须知;3、对投标人的资质、资信证明文件的要求;4、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提交方式、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5、开标、评标、返标日期;6、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等;7、投标价格表。
二、邀请参标单位。根据采购设备的要求,选择并邀请参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
三、落实评标工作组。评标组由校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设备处和项目建设单位组成。落实评委、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书记员名单。制订定标方案。
四、由设备处通知参标单位和各有关单位人员开标的时间、地点。
五、做好开标前的准备工作。设备处组织好参标单位的投标资料,布置开标场地。
六、开标:开标前由监察处和投标方共同检查投标资料是否密封良好,然后由唱标人唱标、书记员写标。
七、评标:根据各参标单位资信、技术实力、所投价格、售后服务的保证等各项综合指标进行评议。
八、定标:根据不同的招投标方案,由评委按方案定标。
九、宣布中标结果
第二十条:选定供货方后,设备处和项目建设单位与供货方共同确定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付款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及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采购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三条:我校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接受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项目建设单位及群众的监督。
其监督的内容为:
(1)采购执行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2)采购执行单位是否严格按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采购行为;
(3)采购执行单位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采购执行单位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
(5)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二十四条:在采购过程中,要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坚持原则,不得损公肥私,对采购责任人纪律要求如下:
(1)采购责任人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2)开标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招标过程不得私自拆看标书,不得向供货商泄露评委、标底、评标过程及与招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与供应商违规串通;
(4)采取非招标采购的项目,采购责任人不得单方面进行采购;
(5)采购责任人不得收受供应商的财物,对于无法拒收的,要如实上交入账;
第二十五条:采购责任人在采购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已构成违纪的,学校依据有关党纪、政纪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验 收
第二十六条: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明确使用管理人员,落实安装地点,准备好所需环境设施,做到货到及时开箱验收、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转,并认真做好记录。进口设备的开箱事先要通知采购责任人,不得自行开箱。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必须做好接收设备的外包装检查与数量检查,并作好登记,交接时双方签字。发现问题须作好详细记录,以备处理。
第二十八条:单价或系统成套设备10万元以上者,需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设备处、项目建设单位和供应商组成,三方共同验收、签字。
第二十九条:凡在验收中发现设备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验收期限内向设备处提出,以便及时进行索赔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必须首先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不得盲目安装、操作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到设备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手续(单价或系统成套设备10万元以上者须携带验收报告),单位财产管理员及设备管理科签字后,方可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国矿业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设备购置、验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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