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规章制度][教学]中国矿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暂行条例
发布人:李雷  发布时间:2018-02-07   动态浏览次数:68
    安全与环境保护(以下简称环保)工作关系着国计民生,抓好安全与环保工作是我国的一贯政策,是实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保障实验教学、科学实验和生产实验正常、有序、顺利进行,确保实验安全,优化学校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是做好实验室工作、确保国家财产与人身安全的基本保证,各级领导和全体实验室人员都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与规定,警钟长鸣。
    第二条 安全与环保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标志,实验室全体人员必须强化安全与环保意识,重视安全,保护环境。
    第三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负责实验室工作的院长同时负责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实验室主任对本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 校、院等各级领导和实验室与设备处的工作计划,工作指导、布置、检查,总结和各种评比活动,都要把安全与环保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工作内容。
    第五条 实验室要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全面做好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根据实验室自身情况特点,协助实验室主任制定安全与环保制度,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检查及治理。
    第六条 安全员要经过培训,要具备一般的消防与防范知识。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都应张挂在明显易看的地方,严格执行,不得违章。
    第七条 对新建、改造、扩建的实验室工程项目,新设备的购置,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旧设备改造等都必须考虑到安全与环保,要具备安全与环保措施。一定要将消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物质的设施与主体工程相互配套,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必须先书面请示学院领导批准并报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实验室范围内的沟、坑、井、洞,必须加装盖板,确保使用安全方便。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放置要远离仪器室,化学药品室和重要的要害部位。仪器室、化学药品室、重要的要害部位和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烟火。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必须先向学校保卫处消防科请示批准,在采取恰当的防范措施之后,再行动工操作,以防不测。
    第十一条 可燃性气体钢瓶与助燃气钢瓶不得混合放置,各种钢瓶不得靠近热源、明火,要有防晒措施,禁止碰撞与敲击,保持油漆标志完好,专瓶专用。使用的可燃气瓶要与使用的火源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第十二条 学生实验、实习,由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指导教师做好实验、实习中的安全指导,要害部位,要由指导人员当场监督。
    第十三条 新进实验室人员(含外来实习、协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都必须先进行安全教育,掌握安全技能与防范措施,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后,才能动手操作。特殊工种须经劳动局安全技术培训,持劳动局颁发的合格证书上岗操作。
    第十四条 外单位施工、废旧设备撤除操作人员,须经我方验证,具备安全操作资格,双方鉴定安全协议,在我方监督人员现场监督下执行。如有违章,我方监督人员有权命令其立即停止。如发生事故,将依法追求肇事者、双方单位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电路设计与改装要充分考虑室内用电设备、器具的用电量和插座位置,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进行合理设计,采取正确、文明的施工手段,确保施工质量。不得随意乱扯临时线,确有必要时,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用后立即撤除。凡规定办理安全使用证的电器设备,要具备使用证。
    第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本实验室条件要求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在明处,取用方便,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炸药库、剧毒品库要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两人管理,两把锁锁门,两人一起领用制度。
    第十八条 重视工作场所环境的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国家规定的高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有害场所,要积极配合市卫生防疫站,监测、监督、治理和定期检查,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专业,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报批,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验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并按规定发给营养补贴费。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禁止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遵守国家环保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渣和噪声,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防治,不污染环境。经常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室内、室外环境清洁卫生。
    第二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进处理,防止势态扩大和蔓延。重大事故要同时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事故发生后,及时书面上报,上报时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以便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做好责任者的教育工作,进一步强化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造成安全与环保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对肇事者和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根据自身情况与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并认真做好安全检查纪录。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7年10月制定
                              2005年5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