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规章制度][教学]中国矿业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发布人:李雷  发布时间:2018-02-07   动态浏览次数:199
第一条 竞赛宗旨
    高等学校在校生参加学科竞赛,对于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团队合作精神、激发学生创造意识、拓宽学生知识面、促进课程教学改革、丰富校园学术氛围、不断提高学生科学素质和文化素养有着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学改革,为国内国际各级各类大赛储备人才,使学科竞赛组织与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赛范围
    国家级学科竞赛是指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主办的全国性学科竞赛;省级学科竞赛是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学术团体主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校级学科竞赛是指学校组织的全校性学科竞赛,由教务处或联合相关学院主办。
第三条 竞赛组织领导
    学科竞赛由教务处宏观管理,校级及校级以上的学科竞赛由教务处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负责,教务处牵头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一组织和协调学科竞赛工作,相关学院承担或配合学科竞赛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的工作职责
    1.发布各类学科竞赛的信息;
    2.与竞赛相关的校内外单位进行联系与协调;
    3.制定竞赛规程;
    4.组织学科竞赛的颁奖、总结与交流;
    5.审批竞赛所需的经费;
    6.做好归档工作。
第五条 承办学院的工作职责
    1.赛前填报《中国矿业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登记表》;
    2.做好宣传动员与组织报名工作;
    3.提供竞赛所需的场地、仪器、设备;
    4.安排、落实赛前辅导、集训及参赛期间的后勤服务等事项;
    5.落实校级学科竞赛命题、评阅试卷、汇总成绩工作;
    6.筹措竞赛所需的部分经费。
第六条 竞赛管理工作
    1.凡组队参加国内省级(含)以上、国际性各类学科竞赛的单位,凭举办单位的通知(函)到教务处实践教学科领取或教务处网站下载《中国矿业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登记表》。申请参赛的单位应持举办单位的通知(函)和填写完毕的《中国矿业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登记表》,经所在学院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汇总,教务处将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单位所填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给予申请单位一定的经费支持(与实践创新基地活动相关的学科竞赛活动原则上不再给予单独的经费支持)。
    2.参加国内省级(含)以上、国际性各学科举办的各类学科竞赛的单位,在竞赛结束后应写出有关竞赛的总结报告,凭总结报告到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登记并办理相关的经费报销手续。
    3.学校鼓励各学院自行组织各类校内学科竞赛活动。凡申请举办校内学科竞赛的单位需到教务处实践教学科领取或教务处网站下载《中国矿业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登记表》,经所在学院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后,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的竞赛活动。对于学院组织的各类校内学科竞赛活动,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各主办单位自筹解决。
第七条 学科竞赛命题与评审
    1.竞赛命题工作是保证竞赛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省级以上学科竞赛采用全国、全省统一试卷。校级学科竞赛由学校组织专家负责命题工作。
    2.严格做好命题、试卷的保密工作,试卷采取密封、专人、专柜保管制度。
    3.各学科竞赛组委会负责学科竞赛的评审工作,省级以上学科竞赛需按照全国或江苏省统一评分标准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八条 竞赛奖励
    1.对于获得省级以上学科竞赛的奖项,须经教务处认定、审核后方予以表彰奖励。
    2.在学科竞赛中获奖的学生除获得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外,获奖学生可持获奖证书原件到所在学院申请科研训练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
    3.对于在学科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承办单位,学校将根据奖项的显示度、获奖级别、获奖数量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九条 材料归档保存
    学科竞赛结束后,承办单位要及时进行总结,将试题、获奖学生名单、竞赛活动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归档保存。
第十条 监督、异议和申诉
    1.各学科竞赛的命题、考试、评审、评奖、保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由各学科竞赛组委会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并主动接受主办单位及学校、学生等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于出现的违纪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通报全校。
    2.学校设立异议期制度,异议由各学科竞赛的组委会负责受理。自获奖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一星期内,任何对竞赛有异议的部门或个人都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报告必须以正式的书面形式提交,由异议人签名。组委会受理后对异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一条 企业赞助
    学校欢迎企业或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提供赞助的企业或单位经竞赛主办单位同意后可获冠名权。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中国矿业大学
                             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