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规章制度][教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人:李雷  发布时间:2018-02-07   动态浏览次数:27

 

一、教学实验中心根据教务部门和有关院(系)教务科下达的任务,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计划和实施方案。实验教学任务一旦下达,实验指导教师应按实验课表安排的时间做好开课准备,坚持按课表开课。若特殊原因(如停电、设备故障等)需要调课,按学校有关调课规定执行,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二、实验教学计划一般以学期为周期下达,也可根据需要及时提前下达。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根据计划认真备课,预做实验,维护检查仪器设备,积极做好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等的教学准备,以保证实验顺利开出,达到实验要求。
三、初次指导实验的青年教师或开新实验项目的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做,对实验全过程做到心中有数,并经教学实验中心主任和有关教师评议认可后方能指导实验。
四、实验指导教师要严格遵守学校教学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以及随意离岗。
五、实验指导教师应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实验项目的规定安排实验内容。任何教师都不能随意删减实验教学内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实验教学大纲所要求的实验内容,必须提出报告,经学院同意,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六、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前,实验指导教师要负责向学生宣读讲解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七、上课时,实验指导教师应检查学生课前预习情况,未按要求进行预习的学生不得进行实验。
八、实验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进行批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令其重做。批改后的学生实验报告要与学生见面,并进行点评、分析。
九、实验指导教师要做好对学生的考勤与实验过程表现的记录工作。
十、实验教学必须进行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实验成绩,按课程大纲要求进行综合评定。若实验课不单独进行考核,实验指导教师应在实验课内容全部结束后一周时间内,将实验成绩交与课程的任课的教师。
十一、为充分发挥和调动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对教学和管理齐抓共管的积极性,鼓励全体工作人员精通业务、潜心钻研实验技术,确保实验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中心建立奖惩制度。
奖励的条件为:教学勤恳,在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受到学生好评;备课认真细致,讲究教学艺术,教学效果好;大胆改进教学手段和方法,在实际运用中取得明显效果;创造性地开展实验教学及管理工作,总结的经验方法对提高教学质量具有推广价值;公开发表教学论文;获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将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
对未经同意,擅自改变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无故停课、缺课;器材、仪器等实验教学设备准备不到位,影响实验教学正常进行;发生重大实验教学事故,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电工电子教学实验中心
                                                                   二〇〇六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