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力度,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修理制度及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结合电工电子教学实验中心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赔偿范围
1、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应予赔偿。
(1)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擅自动用仪器设备,并造成损坏的;
(2)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3)未经批准自行拆卸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4)由于管理人员的失职而发生被盗、丢失、火灾、水淹等现象,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
(5)由于其他人为因素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
2、凡属于非责任事故造成损坏的免于赔偿。
(1)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
(2)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坏。
二、赔偿原则
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和丢失的,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损坏程度,按下列原则赔偿:
1、损坏某一部分或丢失零配件的,按损坏部分或零配件价值赔偿;
2、损坏可以修复的,按维修费赔偿;
3、损坏后,仪器设备质量明显下降,但仍能使用,除赔偿修理费外,还要根据质量下降情况酌情计价赔偿;
4、丢失物品,按市场价格扣除折旧费部分计算。
三、损坏和丢失的赔偿标准
1、大型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视其损坏程度和责任者的责任轻重,按损坏或维修费的5%~50%酌情赔偿,同时报请学校,给予通报、扣发岗位津贴和奖金等处分,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及刑律的要依法处理。
2、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凡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的,根据新旧和损坏程度,按损坏件或实际修理费的10~50%赔偿;造成不可修复的,按损失价值的5~30%赔偿。
3、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丢失(如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计算机等),原则按100%赔偿。其它仪器设备丢失,视新旧程度,按现价的20~100%酌情赔偿。
4、因被盗等原因造成的丢失,由保卫处和公安部门裁定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确定其赔偿标准。
四、赔偿处理权限
1、损坏或丢失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主任处理。
2、损坏或丢失价值在200~800元的,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学院处理,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备案。
3、损坏或丢失价值在800~5万元,由实验室会同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审批;
4、损坏或丢失价值在5万元以上,逐级提出处理意见后,最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五、赔偿手续
责任事故发生后,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必须在一星期内查明原因,提出书面材料,依照赔偿处理权限报有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损坏和丢失的均要填写赔偿单,赔偿费一律交校财务处,作为维修费和购置仪器设备费。
电工电子教学实验中心
二〇〇六年五月